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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前言

AMRED CLINIC(以下简称“本院”)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法》及相关法规,依法妥善处理并安全管理您的个人信息。为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自由,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本院特制定并公开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保护流程,并确保相关投诉与咨询能够及时、顺利地处理。

第一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医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采取取得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1. 诊疗服务提供

为提供诊疗预约、诊疗记录管理、诊断及治疗、处方、检查等医疗服务,以及诊疗费用的收费、结算、退款等费用管理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会员注册及管理

确认会员注册意愿,进行本人身份识别与认证,维护会员资格,防止服务滥用,确认未满14岁儿童个人信息处理时法定代理人同意情况,以及进行各类告知、通知和处理投诉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营销及广告使用

用于发送活动等广告性信息,分析访问频率,统计服务使用情况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仅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1.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a. 诊疗服务提供及患者名册管理

  • 法律依据:《医疗法》第22条(诊疗记录簿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2号(法律有特别规定)
  • 收集目的:用于患者诊疗及根据《医疗法》保存患者名册
  • 收集与使用项目:姓名、护照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2. 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的规定,经信息主体同意后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a.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必填项目:姓名、手机号码、登录ID、密码
  • 选填项目:家庭住址、电子邮箱

b. 线上预约

  • 必填项目:姓名、联系方式、预约日期、预约时间
  • 选填项目:电子邮箱、症状

c. 用于营销及广告宣传

  • 收集・使用项目: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

第三条(关于处理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事项)

1. 医院在处理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如需取得同意,应从该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处获得同意。

2. 医院在获取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可能会要求儿童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医院将在网站上公布同意内容,要求法定代理人确认是否同意,并通过发送短信至法定代理人手机的方式确认其同意情况。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有效期限)

1. 医院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时所获得同意的保存与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2. 医院根据《医疗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保存部分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如下:

(1) 患者名册:5年

(2) 诊疗记录:10年

(3) 处方单:2年

(4) 施术记录:10年

(5) 检验内容及检验意见记录:5年

(6) 放射线照片(包括影像资料)及其诊断报告:5年

(7) 护理记录:5年

(8) 诊断书等副本(诊断书、死亡诊断书及尸体检验书等需分别保存):3年

此外,如为持续治疗所需,医院可在一次范围内延长各项资料的保存期限。

3. 医院为医疗法以外的目的收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如下。

a. 网站会员信息:至会员退会时为止

b. 用于营销及广告的信息:至撤销同意时为止

c. 投诉处理信息:至达成处理目的时为止

第5条(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1. 医院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医疗服务终止或停业等情况下,若个人信息已不再需要,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 若已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单独的数据库或更换保存场所进行保存。

3.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a. 销毁程序

  • 医院确认需销毁的个人信息,经过医院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批准后,进行个人信息的销毁。

b. 销毁方法

  •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技术手段彻底删除,确保无法恢复;
  • 以纸质文档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6条(关于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事项)

1. 医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2. 医院根据《紧急医疗法》第11条的规定,在将急诊患者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时,可以向接受转送的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所需的医疗记录。

3. 医院根据《医疗法》第21条第3款各项规定,允许患者查阅其相关记录或提供副本等,以便确认内容。

4. 目前医院未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今后如需向第三方提供,医院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2款,向信息主体告知以下事项并征得同意:

a. 个人信息接收方

b.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使用目的

c.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

d.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e. 拒绝同意的权利及拒绝同意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如有)

第7条(关于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医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指定负责人,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个人信息加密,安装及更新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计算机室、资料保管室等场所实行访问控制

第8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医院行使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删除、处理停止及撤回等权利(以下简称“权利行使”)。

※ 对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查阅等请求,须由法定代理人直接提出;14岁以上未成年信息主体可自行行使权利,或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

2. 权利行使可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医院提出,医院将及时处理。

信息主体也可随时通过“会员退出”流程,经本人确认后撤回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同意。

3. 权利行使亦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人进行,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公告》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4. 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查阅及处理停止权利,可能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及第37条第2款被限制。

5. 若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必须收集,则不可要求删除该信息。

6. 医院将确认行使权利者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7. 信息主体可向以下负责人行使权利,医院将尽力快速处理。

个人信息查阅等请求受理部门

个人信息责任管理者:李建宇

联系电话 : 02-543-3110

第9条(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的运营与管理方针)

医院通过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的运营与管理方针,告知患者医院处理的个人影像信息的用途及管理方式。

1. 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设置依据及目的

医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为以下目的设置并运营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 设施安全与管理,防止火灾
  • 为保障患者安全防范犯罪

2.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安装台数

    安装位置及拍摄范围

      3. 管理责任人及访问权限人员

      为了保护您的个人影像信息,并处理与个人影像信息相关的投诉,我们设立了以下个人影像信息管理责任人及访问权限人员。

      分类

        姓名

          职位

            所属部门

              联系方式

                4. 个人影像信息的拍摄时间、保存期限、保存地点及处理方法

                拍摄时间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5. 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及地点事项

                      • 确认方法:请事先联系个人影像信息管理责任人后,前来本机构即可确认。
                      • 确认地点:运营部门

                      6. 信息主体对个人影像信息查阅等要求的处理

                      您如欲查阅、确认存在或删除个人影像信息,可随时向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运营者提出申请。仅限于拍摄到您的个人影像信息。

                      7. 个人影像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医院通过加密措施等对处理的个人影像信息进行安全管理。同时,作为个人影像信息保护的管理对策,医院对个人影像信息的访问权限进行分级管理,并为防止个人影像信息被篡改,记录管理生成时间、查阅目的、查阅者及查阅时间等信息。此外,为确保个人影像信息的安全物理保存,医院安装了锁具等设备。

                      8. 关于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的变更事项

                      本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于2025年3月11日制定。如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需要新增、删除或修改内容,医院将在实施前至少7天通过本院官网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

                      • 公告日期:2025年3月10日/实施日期:2025年3月11日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1. 医院对个人信息处理工作负总责,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及救济事宜,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李建宇

                      联系电话: 02-543-3110

                      2. 信息主体在使用医院服务过程中,如有任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投诉处理、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相关部门提出。医院将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

                      第11条(权利侵害的救济方法)

                      1. 信息主体如因个人信息被侵犯需要获得救济,可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机构申请争议调解或咨询。此外,如需举报或咨询其他个人信息侵害事宜,可联系以下机构:

                      (1)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拨打 1833-6972(无需区号)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拨打 118(无需区号) privacy.kisa.or.kr

                      (3) 大检察厅:拨打 1301(无需区号) www.spo.go.kr

                      (4)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拨打 182(无需区号) ecrm.cyber.go.kr

                      2. AMRED皮肤科始终尊重顾客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并致力于因信息侵害引起的咨询与救济处理。如需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客户咨询及举报窗口

                      负责人姓名:李建宇

                      联系电话: 02-543-31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1.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25年3月11日 起施行。

                      2. 之前适用的处理方针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

                      • 适用期间:2018年7月18日 ~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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